海關企業認證(AEO認證)
AEO(“經認證經營者”的英文縮寫)
經認證的經營者(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):在世界海關組織(WCO)制定的《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》中被定義為:“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,并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一方,包括生產商、進口商、出口商、報關行、承運商、理貨人、中間商、口岸和機場、貨站經營者、綜合經營者、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”。
海關總署于2014年10月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》,并訂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,就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類,并與國際AEO認證接軌: AEO優化信用類別設置、建立認證制度 AA類企業 → 高級認證企業
A類企業 → 一般認證企業
B類企業 → 一般信用企業
C類企業 →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
D類企業 →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 AEO執法統一,實施差別化管理
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:
(一)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;
(二)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;
(三)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;
(四)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。
而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優于一般認證企業,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原則和措施外,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:
(一)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、海關估價、原產地或者辦結其它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;
(二)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;
(三)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,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;
(四)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。
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:
(一)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;
(二)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;
(三)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;
(四)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。